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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风控】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4-05-30 23:4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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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法人机构为拓展银行卡市场将营销重点转向未成年人,推出多项未成年人金融服务并开立大量未成年人银行账户。在大量账户开立的同时,也产生了银行未成年人银行账户风险管理不足、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本文通过调研湖南省某市未成年人账户管理情况,分析当前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对策,以期加强未成年人金融领域保护力度,把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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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市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基本情况

账户开户情况。2022年,该市新增个人银行账户中未成年人银行账户占比5%。开卡种类包括:儿童卡、社保卡、工资卡、学生卡、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及其他储蓄卡,其中学生卡、中职卡占比45%,社保卡占比23%。2022年新增未成年人账户中,开户人年龄段在16至18周岁的账户占58%;16周岁以下的账户占42%,其中,11%的账户开户人在3周岁以下。

该市当前开立未成年人账户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代理开立。指开户人为未满16周岁或16至18周岁无工作能力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且需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二是自主开立,指16至18周岁有工作能力,由本人提供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开立;三是批量开立。指由学校申请批量开立的中职卡、学生卡,由学校提供批开协议、授权书及开户人身份资料进行批量开立。2022年新增未成年人账户中,49%为代理开立,36%为批量开立,15%为自主开立。

地方法人机构开户情况。2022年,该市7家地方法人机构新增个人银行账户占全市总量15%,其中,新增未成年人账户占全市总量26%。开户群体主要集中在16周岁以下,其账户占未成年人账户总量的72%,其中,5%的账户开户人在3周岁以下。2022年新增未成年人账户开立中,47%为社保账户,一家法人机构的新增未成年人社保账户占该机构新增未成年人账户的91%。

银行未成年人账户管理情况。调查发现,在非柜面业务管理上,大部分银行对未成年人账户持谨慎态度。95%银行表示,原则上不为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则可视情况开通交易限额较少的手机银行业务。2022年辖内新增未成年人账户中仅有18%在开户时开通了手机银行。但对于ATM存取款、POS消费及第三方支付功能等其他业务,大部分银行则默认自动开通,不做限制。2022年新增未成年人账户中,95%的账户开通了ATM存取款、POS支付功能及第三方支付功能。

在未成年人账户持续管理方面,当前银行以交易监测为主,依托交易监测系统对存在集中(分散)转入、分散(集中)转出、交易频繁等可疑情况发出预警并进行核实。个别银行会在账户开立3个月内人工核查流水,确保账户交易正常。部分银行会在开户首月内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账户为本人或监护人使用。

未成年人涉案账户情况。2022年,该市未成年人涉案账户占涉案账户总数9%,当年未成年人涉案账户数较去年增长93%。其中,开户人年龄在16至18周岁的涉案账户占未成年人涉案89%,主要为工资卡、学生卡,所有涉案账户均开通了非柜面业务。涉案交易以三方快捷支付为主,同时有网上跨行转账及ATM转账、POS消费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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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账户开立不规范,存在冒名开户、买卖银行卡等风险隐患。一是未严格按法定顺序审核监护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审核“谁是监护人”时,存在理解偏差,认为只要在同一户口簿上或能证明亲属关系就算监护人,存在大量未成年人账户由非父母亲属代理开立情况。

二是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代理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指出,“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调查发现,存在非监护人代理开立情况,如,部分账户由未成年人近亲属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理开立;部分账户由村委会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理开立。在账户开立过程中,留存的联系电话是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

三是激活卡片不规范。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开立未成年人社保卡是由未成年人近亲属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理开立,在激活卡片及设置初始密码环节也由银行工作人员代理完成,银行卡在未交付开卡人前即可正常使用。

当前未成年人开户主要是代理开户的形式,而银行在账户代理开立上的诸多不规范问题,极易产生风险。加之当前未成年人主要靠户口簿开户,银行没有相关身份核查系统来核验其真伪,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钻银行管理的漏洞,伪造户口簿等证件,则会产生冒名、假名开户风险。此外,在代理开户过程中,账户留存银行工作人员信息,卡片密码也由工作人员设置,一旦发生内外勾结买卖银行卡或窃取资金等道德风险问题,引发群体事件,则会引发较大舆情风险。

账户管理“重头轻尾”且缺乏针对性,未成年人涉案风险难以有效防范。一是账户生命周期管理“重头轻尾”。调查发现,大部分银行在开户环节对未成年人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持谨慎态度,但在其账户投入正常使用后银行即可为其调高交易额度或开通相关业务。部分银行虽在网点柜台不为未成年人开通非柜面业务,但银行系统支持开户人自行通过线上渠道开通手机银行或调高交易额度。此外,大部分银行对新开立的未成年人账户开展了电话回访,但仅集中在开户前一个月。

二是激励导向埋下风险隐患。现有银行卡市场逐渐饱和,为扩张业务,部分银行将重点转向未成年人群。为优先占领社保卡市场,部分银行开立大量低龄儿童社保账户,多家银行则大力推销儿童卡等金融产品。大量未成年人银行账户开立,为持续管理埋下风险隐患。

三是未建立未成年人监测模型。大部分银行未结合未成年人交易及账户行为特征,建立独立的监测模型并开展风险监测。因未成年人账户设置的交易限额普遍较低,其交易难以达到银行现有的监测模型阀值,可疑交易难以被触发,未成年人交易监测易流于形式。

调查发现,大部分涉案账户交易发生在未成年人成年以后。2022年涉案银行账户中,18至22岁年龄段涉案账户占比高达26%。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刚步入社会或脱离父母监管,有一定的自主权,因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辨别能力较弱,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买卖自己银行卡。银行在账户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这类人群开展有针对监测及持续性管理,难以有效防控未成年人涉案风险。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力度有待强化。一是缺乏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制度指引。现有的账户制度体系未单独建立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制度,相关管理散落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对未成年人非柜面业务管理、账户交易监测及生命周期管理缺少指导性文件,无法有效规范银行账户业务,预防未成年人涉案。

二是现有账户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有待加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是当前账户实名制监管的主要依据,银行如何加强未成年人账户管理未有明文规定。其配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虽对16岁周岁以下代理开户作出规定,但无对应处罚手段,难以对银行违规行为形成威慑。

三是对未成年人金融保护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凡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相关人员,将采取5年内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等金融惩戒措施。暂未考虑到未成年人家属故意贩卖未成年人账户等情况,在此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银行账户进行限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近年来,因未成年人买卖账户受到惩戒,致使其无法新开账户或使用账户,影响后续找工作、继续教育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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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制度和配套开户核验系统。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征,尽快建立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开户及账户管理标准,规范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业务,加强卡片激活等环节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未成年人成为买卖银行卡的受害者。同时,加强金融监管配套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对银行违规办理未成年人账户业务的,以追求开户数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的,从严处罚,促使银行强化内部管理。此外,建议搭建金融、公安、电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核验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便捷渠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账户数量。

强化未成年人账户生命周期以及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一是强化代理开户及账户功能审核。银行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核实代理人的监护资格,确保客户开户意愿真实。银行卡申领及激活环节,严格由持卡人本人或监护人进行激活,确保账户激活前只收不付。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开户情形,合理设置账户功能,谨慎开通非柜面业务。严格控制后续账户功能放开,不得“一放全放”,不把审核压力全压在开户环节。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账户持续管理。通过定期回访、定期风险排查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为本人使用,对长期不使用、无法联系的账户采取适当管控。及时在毕业季组织开展学生卡、中职卡的清理,敦促学生撤销不需要使用的银行卡。

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账户监测。结合未成年人交易特点,建立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未成年人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提高监测精准力;设置未成年人账户标识,利用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未成年交易转账环节监测。

加大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金融保护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社保卡实体卡的使用频率和风险隐患,限制未成年人尤其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社保卡的银行结算功能。推广并鼓励使用未成年人医保电子凭证,并由监护人负责保管,减少未成年人实体卡发卡数量;普及未成年人身份证,鼓励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从严惩治。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及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的,应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尤其因被不法犯罪分子诱骗参与买卖银行账户的,要以教育、感化为主,依法从宽惩戒。

突出对未成年人及学生群体安全用卡宣传教育。银行应在开户环节做好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安全用卡知识教育,向其告知买卖银行账户法律责任。在账户持续管理期间,通过电话回访、短信提醒等方式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在毕业季联合高校开展金融安全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引导毕业生保护个人隐私,远离买卖银行卡等非法金融活动。有关部门应完善非法买卖银行卡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大众及时举报有组织性地开展收购银行卡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社交平台文字聊天、图片、发帖内容监测,对发布相关买卖银行卡内容进行识别预警,净化未成年人社交网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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