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欧博abg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加强和改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拓宽立法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形式,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发挥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全过程民主优势,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紧紧围绕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本着建点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的原则,以基层人大为主,同时探索新的联系形式,选择若干基层单位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联系点”并用时,以下统称联系点),逐步扩大联系点数量,丰富联系点形式。 第三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一般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方面推荐,征求被推荐单位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地考察,由法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设立。 设立立法联系点,一般由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设立。 第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联系点颁授标志牌;标志牌冠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联系点”字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授的联系点标志牌与地方人大常委会颁授的类似标志牌同时悬挂时,前者应居于突出位置。 联系点的标志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通过以下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编制拟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通过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将法律草案印发联系点征求意见; (三)将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或委托联系点调研; (四)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欧博官网直接听取基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五)以联系点为依托,跟踪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六)结合立法工作,组织、指导联系点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七)通过联系点征求收集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委托联系点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联系点要结合实际,拓展基层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在工作中注意吸收一批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国家立法事业的人员参加,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络员或信息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些立法联系单位,作为收集立法相关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 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要根据任务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优势,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法律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提供、反映立法涉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鼓励联系点用好座谈、调研等传统方式,并借助新媒体探索及时便捷的意见建议和情况收集方式,保持与基层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实时有效互动。 第八条 鼓励支持联系点就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鼓励联系点报送本地与法律实施有关的情况、典型事例,丰富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功能。 第九条 联系点在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配合、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第十条 联系点要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广泛吸收引导基层人民群众参加讨论,把征求意见的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联系点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在本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基层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本地社会治理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及时将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加强工作沟通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第十三条 联系点要坚持“原汁原味”反映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做必要的归纳整理,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联系点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各联系点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并确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各联系点的联系和对各联系点的指导。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室要注重发挥联系点作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多到联系点听取意见;开展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研讨、调查研究等,应根据立法内容等情况邀请相关联系点人员参加,并将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室要综合考虑联系点区位、区情等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征求法律草案的种类、数量,既可以就法律草案全面征求意见,也可以就相关特定问题征求意见,增强听取意见的针对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室对各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并将研究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和支持相关地方以联系点为窗口,借助本地立法联系单位、立法联络员、信息员队伍力量,扩大联系本地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律师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街道等,多方面听取基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增强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性、专业性和多样性,放大联系点在听民声、察民意、聚民智方面的辐射效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和指导联系点加强立法联络员队伍建设,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业务培训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期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挂职锻炼。挂职锻炼干部参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并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的沟通联络,反映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支持有关干部就立法专题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短期蹲点调研,摸清实情,与地方有关方面开展共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做好联系点宣传和交流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以一定期数的《法制工作简报》和办公室简报,刊发各联系点工作和有关情况供交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各联系点配合中央和地方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展示联系点在当代中国实现全过程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的正能量,扩大影响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有关方面把联系点作为对外接待的“窗口”单位,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新时代中国人大故事、立法故事,让参观访问的来宾亲身体验中国式民主。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委、室有关同志不定期到联系点走访调研,组织、协调开展相关业务,及时跟进指导联系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有关地方承办联系点工作交流会的工作机制,每年举办一次,加强联系点之间横向交流,推动联系点工作不断提质增效。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安排一定名额,参加法工委组织的地方立法工作培训班;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的人员培训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帮助,定期向联系点寄送法律书籍、立法工作资料和法制信息材料,为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联系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解决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